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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-生育津贴待遇申办指引

 

 

申办条件

1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职工,在产假(含计生手术休假)与申领待遇期间正常登记参保并缴费的,次月可发放生育津贴:

(1)   参保缴费≥12个月;

(2)   分娩/实施计生手术前已正常登记参保,上月正常缴费。

2.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(境)籍人员的,申办生育待遇的次数(不包含终止妊娠、计划生育手术)最多不得超过两次。

 

申报资料

1.《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》(盖单位公章)样表见附件。

2.门诊需提供相应门诊病历原件;住院需提供出院小结原件,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。

3.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,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等客观原因,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、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,出具被责令关闭、撤销的具体资料。

 

申办途径

1.单位经办人向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。(从化分中心地址:广州市从化区新城东路54号,联系电话:0208792500)

2.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。(广东政务服务网地址:http://www.gdzwfw.gov.cn/,具体操作见下方附件“生育津贴网办指引”)

 

申报须知

1.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、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,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,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。、

2.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供支付生育津贴资料的,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的生育津贴。

3.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,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,从停止缴费单月期,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,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4.夫妇双方均为外国(境)籍人员,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,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(不包含终止妊娠、计划生育手术)最多不得超过两次。

5.符合规定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、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待遇,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。

 

 

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(2021年2月启用)(空表).doc

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(2021年2月启用)(样表).doc

生育津贴网办指引.doc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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